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4)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的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4)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重新裁决,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正。一审中林**并没有自认自家实际种植有72.2亩土地,事实上还是承包经营67.2亩土地。一审中林**所主张的涉案8.4亩土地的确是村集体机动地,但其中5亩土地是补偿给林**的遮阴地,3.4亩承包给林**,2004年已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确认过,之后林**也实际种植经营管理了7年(自2004年底至2011年底),涉案的8.4亩土地是和林**的土地相邻,在林**土地北边,2012年开始周**又强行霸占这8.4亩土地,通过温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于2023年12月间将其中的五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划转给林**,可是村委会至今也没有把这5亩土地实际确权到林**名下,林**并没有实际收益。林**向...(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