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或驳回杨**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所偿还的100,000元款项系偿还2022年2月15、16日通过上诉人转账给原审第三人的借款98,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原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及第三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张**不是2022年2月15、16日该笔98,000元借款的借款人,仅仅是被上诉人杨**和原审第三人之间该笔借款转账交付的中间人。张**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所偿还的100,000元款项系偿还自己2022年2月1日的借款,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该节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请求大连中院予以纠正。2.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原审第三人于2022年8月17日转账给上诉人的100,000元款项属于第三人向上诉人所交付的房屋租金,该节...(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