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龚**、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第三人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易**与被告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29960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第三人赠与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戒指、vivox70手机。(以上物品折合296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份起第三人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转账方式赠与被告其156367元,同时原告还发现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现金143234元以及黄金手镯、黄金项链、戒指、vivox70手机,折合人民币19600元。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之间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