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以下简称某某五金超市)与吴**、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五金超市的经营者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温**到庭参加诉讼,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五金超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吴**、温**共同支付尚欠的五金材料款119458元及利息12647.62元(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27日为12647.62元,2024年2月28日后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吴**、温**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广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标宜遂高速d5标(遂川堆子前镇境内...(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