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的部分判决,改判徐*与某**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徐*与某**之间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3日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这之前的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项判决的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一、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份期间,徐*驾驶的集卡车辆牌号为沪bxxx**,该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属单位非某**,与某**无权属关系。二、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份期间,徐*与某**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三、某**与徐*签订有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1...(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