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丁*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4日18时48分...(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