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蹇朝容,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5455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4565元(以255455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9日起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暂计至2024年6月14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总计:270020.72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单板、1p-3p等材料,共计金额为61455元,2023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204000元的铝方通材料,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向原告购买265455元的材料,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货款,尚有255455元的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以各...(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