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原告投保的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欧**、欧**、徐**、欧**、余**交通意外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95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徐**于2020年6月7日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在被告处为湘cs××**车投保了商业险、交强险以及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险,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发给原告一份微信投保方案,投保方案中对交强险、商业险及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险种、保额、标准保费、折扣及保费进行了明确的列明,原告按照该投保方案支付被告保险费4221.28元。其中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险保额1095000元。投保后,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驾乘人员意外险保单也没有给原告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险费发票。...(本文书还有2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