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某某********与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以及直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张*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西里××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京(2021)大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京(2022)大不动产证明第0××6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依法判决原告在对被告的第一、二项诉求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在以上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依法判...(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