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湖南世纪********(以下简称湖南世纪公司),第三人叶**、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胡**,被告湖南世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第三人叶**、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世纪公司支付郭**工程款216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1pr计算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南世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湖南世纪公司与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住建委将铜陵市城市景观亮化工程湖滨路、杨**路、爱国西路、义安路工程发包给湖南世纪公司施工。2017年11月30日,第三人叶**代表郭**及第三人夏**与湖南世纪公司签订一份《项目风险承包合同》,随后...(本文书还有2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