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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黄**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黄**、中铁广州*********(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黄**、中铁公司、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邢**作为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邢**与董**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董**调配指挥其提供的机械设备与操作人员,同时明确了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即吊钩以上事故由邢**承担,吊钩以下安全范围出现事故由董**承担。而本案正是因为吊钩以下的绳索断裂导致机械设备倾覆砸伤黄**的,且该质量不合格的绳索是由董**提供,邢**作为提供设备与操控人员的一方,在施工作业时根本无法注意到吊钩以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相反,董**作为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同时也是黄**的雇佣单位,理应且必须对施工场地的人、事、物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合理安排场地内人员调动,保证高空高危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因此,黄**因设备倾覆受伤,董**明显存在过错,董**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存在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则适用,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2019...(本文书还有75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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