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庄**诉被告东宁市东***********(下称北河沿村委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
告北河沿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160343.80元;2.2012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0.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1月7日,被告与东宁市某局签订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东宁市某建设办公楼需要征用北河沿村的土地15000平方米,征用价格为每平方米400元,原告的1017.1平方米的土地在征用范围内。但被告向原告隐瞒征地的实际价格,恶意的以东宁县长江贸易有限责任...(本文书还有3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