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出版社”)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服务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某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某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请。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为某出版社,因企业改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由某出版社变更为某**。原告旗下还有某出版社、某某出版社两个副牌社,原告及副牌社主要出版音乐作品与理论类图书、乐*,音乐教材教辅,电子音像、数字化等产品及《音乐研究》《中国音乐教育》《钢琴艺术》《歌唱艺术》等专业期刊。近年来,不断推进“音乐+出版+互联...(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