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女,1974年3月**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再审申请人方**、柴*因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柴*申请再审称,请求对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认定王**、韩**向方**、柴*转账的218000元、马倩茹给方**、柴*转账322000元,均认定为方**、柴*与马**之间的借款,与事实不符首先,王**、韩**、马倩茹并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三人的款项并不能认定为方**、柴*向马**的借款金额其次,马倩茹系马**的侄女,双方有亲属关系,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方**、柴*与马倩茹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在马倩茹给方**、柴*转账...(本文书还有2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