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以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周**、人保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周**赔偿原告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72458.05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故发生情况、责任认定情况无异议。根据责任认定,双方均为机动车,被告周**负次要责任,对原告徐**合理损失的赔偿比例不应超过30%。对原告徐**主张的各项损失意见如下:1.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金额2233.52元,非医保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本文书还有4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