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8年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上诉人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宜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21)鄂05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财险宜昌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阳光财险宜昌支公司少承担88528.2元。2.曹**、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3.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员出庭。事实和理由:―、一审重新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采用程序上违法而做出的鉴定意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甶如下:1.法院委托二次鉴定时指定要求在宜昌本地鉴定机构选择,除开第一次鉴定的宜昌三峡司法鉴定所外,宜昌市只剩下二家鉴定所作为备选,最终只能二选一有失公平,选定鉴定机构时应参照湖北司法鉴定所鉴定目录随机以抓阄的形式选择,而一审法院中只提供了2家鉴定机构,因数量没...(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