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318.83元;2、该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陆续购买了粮油、调料,总价金为8318.83元,被告口头承诺同年7月前付清全部货款,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不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