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汝州支行)与被告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被告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5年3月4日应还息为3446.9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樊**向原告申请了惠农e贷农户贷款业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按指印。贷款额度为70000元,贷款额度期限3年,贷款用途是生产经营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宋**在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70000元整;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