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某房********(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3)苏08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万达广场项目”地块存在“初步规划”,系对规划的错误理解,案涉地块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所宣称的规划,也不存在所谓的“初步规划”;2.被上诉人宣传根本不存在的“万达广场”项目,违反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大肆宣传“万达广场”对上诉人决定与被上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影响没有依据;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基于被上诉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导致上诉人以明显偏高的房价与被上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了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对上...(本文书还有4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