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庆a超*******(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b商*****(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不应支付给b公司153469.8元货款。案涉无争议的74559.89元货款,有其出具的《a超市货款支付单》予以确认,表明该部分货款已对账结算确认。按照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b公司结算货款时需提供其员工签字的《出库单》和《入库单》,再结合b公司制作的《对账单》由其进行对账,其确认无误后向b公司出具《货款支付单》。而案涉争议的107024.8元货款,b公司只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对账单》,没有其员工签字的《出库单》,不能证明b公司已经交付案涉货物。b公司在一审开庭后补充提交的《出库单》是b公司单方制作,并无其工作人员签字,无法体现客观真实性。其财务人员在b公司单方制作的《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只能代表确认收...(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