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许**、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付*、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合同具有相对性。案涉对账单由某某公司*制作,对账金额和对账主体一一对应,各自盖章或签字确认,某某公司*也没有在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4(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的对账单下进行盖章或签字确认。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4的债务与某某公司*无关,某某公司*应当另案向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4主张权利。二、唐某与本案有重大利益冲突,其陈述内容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需对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4...(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