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商都县金***********(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金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杜**的诉请已超诉讼时效,并据此驳回杜**的诉讼请求错误。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起算点,一审以完成采矿证之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错误。《办理采矿许可证(探转采项目)合同》第二条第2项仅是对赋予杜**行使债权的时间起点进行了约定,即完成采矿许可证后,至于杜**在完成采矿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应该行使权利没有明确约定。杜**就委托完成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资料未与金鑫公司进行交接和验收,单方为杜**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明显有失公平。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完成合同义务是将受托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