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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商都县金***********民事申请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内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9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商都县金***********(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金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杜**的诉请已超诉讼时效,并据此驳回杜**的诉讼请求错误。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起算点,一审以完成采矿证之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错误。《办理采矿许可证(探转采项目)合同》第二条第2项仅是对赋予杜**行使债权的时间起点进行了约定,即完成采矿许可证后,至于杜**在完成采矿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应该行使权利没有明确约定。杜**就委托完成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资料未与金鑫公司进行交接和验收,单方为杜**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明显有失公平。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完成合同义务是将受托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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