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银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142.57元、暂算至2022年3月1日的借款利息14,844.05元、逾期利息35,205.49元、复利7,910.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汽车贷款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判令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本文书还有3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