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齐河县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1984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同工同酬待遇;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1984年1月至2017年8月在马集镇东代村幼儿园任教,期间工资一直由马集镇政府教委发放,2017年8月马集镇东代村幼儿园合并并更名为齐河县马*******,其权利、义务由齐河县马*******承继。上诉人于2017年9月根据学区统一安排(原镇政府教委现更名为学区),在齐河县马*******任教工作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本文书还有2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