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诉被告薛**、阳光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67610元,薛**在超出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5日11时21分许,薛**驾驶车牌号为鲁rl××××/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阴市××(世纪大道)光定路口地段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直行时追尾前方他驾驶的苏bh××××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他的车辆花费修理费67610元。薛**驾驶的车辆在...(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