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南部县满******。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负责人杨**。
再审申请人孙**因诉被申请人南部县自*******(以下简称南部县自规局)、一审第三人南部县满******(以下简称满福街道办)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案涉《南部县满福街道(河东片区)四川南部经济开发区东西部合作扶贫工业园建设项*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重大且明显违法。1.南部县自规局不具备委托满福街道办签订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2.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明显减损孙**的权利,并存在重大且明显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情形。3.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不是...(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