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源市某*********与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源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源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7516.73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拖欠金额7516.73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止违约金为3975.74元)以上两项合计共款人民币11492.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9901.89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拖欠金额9237.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本文书还有3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