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丹俊独任审判,后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诉称:2020年12月10日,詹建华驾驶苏bb××××小型轿车在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巷路口,与陈**驾驶苏er××××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锡山大队)认定,詹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陈**负事故次要责任。詹建华驾驶的苏bb××××小型轿车在其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该车被保险人詹建华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35700元、施救费400元,共计36100元。据...(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