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凃*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陈*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凃*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某某公司提供的《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的《补充协议》从形式上来看并无某某公司的签章因而该《补充协议》并未成立,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在法律适用上明显错误。既然该《补充协议》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第六条关于退还培训费的条款处理。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并无过错但判决结果也明显违背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某某公司要求涂*签署的《补充协议》从实质上来看是对合同违约金的约...(本文书还有3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