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帅**、帅**与被上诉人张**、帅**所有权纠纷一案,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2727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张**、帅**的诉讼请求;张**、帅**不服上诉后,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黔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张**、帅**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黔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黔2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帅**、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帅**、帅**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论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从塘边镇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与二上诉人签订的《集体士地征用协议书》、《房屋拆迁协议》中可以得知,征用人系塘边镇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权对公民财产实施征收行为的仅为国家机关,塘边镇湾子村村民委员并没有权力对二上诉人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行为,因为该征收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本案诉争的地基也是违法的,众所周*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财产,并不保护非法财产,故而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保护非法征收导致的非法地基这个产物,就像盗窃这个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犯罪的,那么盗窃所得自然应当予以返还给受害人或者折价赔偿,难道人民法院还会判决盗窃所得财物应当由违法犯罪人所得吗?显然不是,故而本案诉争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另外,被上诉人帅**从1989年因结婚就已将户口迁出塘边镇湾子村,迁入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柏岩乡黄川村,之后虽然又将户口回迁湾子村,但是已经是2018年的事情,过去整整...(本文书还有7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