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柴**、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柴**、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起诉以被告柴**对交通事故负次责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5351.66元被告柴**答辩称,保险公司会赔付的。
被告中国人民******************答辩称: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2年7月7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在鄞州区沧海路自南往北遇红灯直行进入民安路口时,与在民安路东往西方向被告柴**驾驶×××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原告...(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