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海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人保海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保海安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4700元、施救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宗**驾驶苏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28国道由南向北行使至国道228线3095公里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高合亭驾驶的鲁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宗**承担全部责任,高合亭不承担责任。宗**驾驶的车辆在人保海安支公司投保了车...(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