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赵**、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维修期间停运损失500元/天*17天=8500元。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和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赵**未到庭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300万元。对停运损失不予认可,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3年11月21日,被告赵**驾驶的×××小汽车...(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