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山匠********与被告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山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山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曹*支付原告欠款29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曹*支付原告违约金8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被告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假山鱼池景观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双方权利和义务,材料供应、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自原告收到被告51000元定金后生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于支付51000元定金,原告按...(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