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赵**、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被告赵**及被告赵**、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6690.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张**驾驶豫******小型轿车,在郸城县新华路与府西路交叉口西20米北侧路边进入新华路时,与顺新华路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由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车辆无任何保。
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花去大量费用,后原告...(本文书还有2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