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某**、某**、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熊*,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进行鉴定。经各方当事人选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3年8月7日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23)临床鉴字第f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熊*,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50059.90元、医疗费7331.37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20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73781.2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5000元后为68781.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11.26元、交通费460元、生活费220元,以及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8月10日的生活费6300元,合计8991.26元。事实及理由:三被告承建了位于云阳县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1年9月30日上午七时许,被告的挖机清理地上的柏树时,将在自家林地务农的何**(距离约八米)的右脚砸伤,后原告被送往云阳县中医院抢救治疗。2022年8月1日,经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本文书还有6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