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与被告徐**、韩**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方**代表人徐**、韩**、姜**、韩**、徐**等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翻扣原告10亩黄芪药材的损失,以及原告125亩承包地种植黄芪药材的纯收益损失(以评估结论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其破坏的原告机电井屋内的一切设施及输水管道,或议价赔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8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王*将其承包风水沟某营子组的14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经*,转包期限为17年,自2004年8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行使承包经*权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承包地进行改良。2018年春季,原告将承包地旋扣后开始...(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