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东莞华发*********(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华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对被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按照相关程序委托《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公司》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工程款903000元,垫付的材料费228830元和人工费12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自2021年4月20日起算,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赔偿原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5日,被告经介绍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仙桃新建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工期为6...(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