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证明:案发当日周*肇事,民警赶到现场将周*查获送医院治疗,同年9月2日周*经民警传唤到案。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文某莱***小区南门附近,现场受伤8人,肇事车辆陕af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和陕a5××**现代牌小型轿车及其他11辆车辆有不同程度受损,司机周*在现场。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百度地图检索到事故现场周围地形及方位、位置图及情况说明证明:(1)案发期间事故车辆途经全程444米,所标注的四处位置为监控视频调取位置,也是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所接收的4段监控视频检材;(2)车辆启动位置基准点0米,华鼎保险门口监控距基准点约6米,宠物医院西安京和动物医院监控距基准点约230米***小区东侧外墙监控距基准点约340米,水末车居门口监控视频距基准点约364米,事故现场第一次碰撞位置距基准点约444米,经对四段监控及事故车行车记录仪分析,视频中疾行车辆为周*驾驶的比亚迪小型客车。
4、鉴定意见
(1)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0482s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0481s血醇检验报告、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陕军大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周*、倪*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周*血液中未检...(本文书还有5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