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广西龚某**********(简称龚某公司)、广西某某********(简称某甲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周**、谭**、被告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水泥款202241元和违约补偿金70399.15元,共272640.15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从2020年6月13日起,以欠水泥款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3日为56627.48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为:2017年11月下旬,与原告相识的赖达某找到原告,称其受某甲公司委托,帮某甲公司建设中标的平南县安怀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ⅱ标段,要求原告提供水泥,约定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水泥,价格随行就市,每天确定当天当批水泥价格。于*原告从2017年12月4日开始,到2018年6月12日止,共为被告提供水泥819.4吨,总价款332241元。每次拉水泥到工地,都有工地人员签收,过后赖...(本文书还有4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