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
原告马**诉被告重庆市奉*******(简称县社保局)、第三人奉节县泰************(简称老井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欧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县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老井湾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社保局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社保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马**工伤待遇的回复》(奉节社险函(2019)158号)(简称《回复》),认为原告从业期间(2004年至2009年10月13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原告工伤发生在退保之后,因按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