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男,1984年10月**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尤**、马**、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裁判错误。1.一审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是从银行抵押贷款10万元用于二被告购房,并不能证明1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借给二被告,尤*单方承认借贷关系不应被法庭采纳,因为其与刘*离婚在先,其单方承认购楼款系借款,就是偏袒父母,侵害刘*的权益。2.判决说理部分存在逻辑错误...(本文书还有3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