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5万元,并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汤**辩称,被告仅向原告借本金15万元,借款是转账支付的,并不是现金,该35万元是以本金15万元按照月利息4分利滚利而来,案涉借条原件在原告处...(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