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洛市麻*******与被告商洛芙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洛芙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洛市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商洛芙华***********、罗**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9960元及自2019年7月1日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蔬菜批...(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