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开平支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开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开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6xxxxx6188);2.判令被告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2978.77元、利息人民币17848.28元(暂计至2022年3月9日),并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原告...(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