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青海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青海际华********的法定代表人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自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的罚息813321.27元,共计30813321.27元;2.判令被告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罚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20466元;4.判令原告对青(2020)湟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被告提供的全部抵押物(即位于湟中县甘河滩镇纬十六路**号**幢**幢**幢**幢**幢房产,产权证号为:湟房权证2015字第xxxx号;位于湟中县甘河滩镇...(本文书还有3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