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青海际华********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青海际华********的法定代表人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原告垫付银行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垫付票款15000000元,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1417500元,总计16417500元;2.判令被告以未归还垫付票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垫付票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青海际华********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1696元;4.判令原告对青(2020)湟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被告提供的全部抵押物(即位于湟中县甘河滩镇纬十六路**号*...(本文书还有4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