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29485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9日,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御河西路在路西的辅导由北向南行驶至智家堡森林公园东门处,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晋b77x**牌起亚越野车追尾,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大同和平烧伤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等,出院后...(本文书还有3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