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3月7日向其借款4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2%,未能归还。
被告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7日,被告杨**向原告胡**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利息2分。被告杨**与案外人钱某晶在欠款人栏签名。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杨**未能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杨**于2013年至2015年给付利息20000元、2023年大年三十给付利息1000...(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