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康*、被告池**、被告张**(以下分别简称姓名,一并表述时称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池**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退还考级费5860元;2.三被告连带退还课时费1110元。事实和理由:北京匠源时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源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1日向杨**收取考级费5960元、课时费1110元,约定该公司向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杨**交纳上述费用后,匠源公司未能提供服务。此后,匠源公司注销,三被告为该公司股东,故杨**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考级费和课时费。
康*辩称,不同意杨**的诉讼请求。匠源公司是科协授权的机构,有权帮助学员报名,收取的报...(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